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朗府〔2012〕29号 |
关于印发大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现将《大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大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三重”工作落实,现根据实际情况,对我镇原实施的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作出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审定。成立大朗镇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外经、经贸、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但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和镇属公司干部职工、社区(村)两委干部除外,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没有单位或个人介绍,投资者自行前来投资的,也可按本办法计算奖励,奖金归投资者。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凡介绍东莞市外企业到我镇辖区范围内投资,在我镇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奖励。
1、项目属工业等生产性行业,外资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美元;内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项目属商业服务业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投产后三年内年税收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
生产性项目除了按第1项的标准计算奖金外,如投产后三年内年税收达1000万元(含)以上,还可按税收额计算奖金。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计奖:
1、以介绍引进生产性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奖金。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以介绍引进项目税收额计算。项目投产(开业)后三年内,企业有一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如下标准奖励(只奖励一次):
(1)企业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税收额2%计算奖金。
(2)企业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税收额2.5%计算奖金。
(3)企业年税收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税收额3%计算奖金。
第六条 奖励的确认和兑付。在项目签约落户后,引资人到项目落户所在社区(村)或镇属公司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镇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待引进项目的实际投资完成60%或以上(以验资报告为准),或项目年税收达1000万元(含)以上时(三年期内),再按规定申请兑现奖励。
1、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不足60%的,不予兑付奖励资金;实际投资完成率达6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50%奖金。
2、项目投产(开业)后,三年内能有年税收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按这年的税收额计算奖金(只奖励一次),三年内企业税收达不到1000万元(含)以上,即使以后达到,也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金的支付。奖金由镇财政统一支付,属按生产性项目实际投资额奖励的资金,由镇、社区(村)或镇属公司按3:7比例分担;按企业税收额奖励,属生产性项目的奖金由镇财政支付,但在按《大朗镇鼓励引进优质工业项目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税收留成给各社区(村)时,企业纳税镇留成数额要扣除该数额。属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奖金由镇财政全额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大朗镇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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