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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朗镇违章加层、擅自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3-25 10:03:5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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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为保证建筑房屋的使用安全,防止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既有房屋按报建的设计图纸竣工,并按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意见安全使用,根据《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从镇规划建设办质监组、安监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违章加层、擅自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专项处理小组。由该办分管建筑质量、安全的副主任叶柱芬任组长,质监组组长郑少强、安监组组长叶茂强任副组长,质监、安监组监督员为小组成员。在全镇范围内对历年报建的既有房屋进行巡查、排查,对查处的上述违章建筑物做好造册登记,拍照归档,并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责成其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房屋变形观测。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到《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补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如拒不执行,镇供水、供电、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将采取停水、停电、吊销工商执照和消防许可证等措施,责令对房屋作暂停使用处理,直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为止。
        三、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并确定安全状态后(房屋安全状态为A类、B类、C类、D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补强,由镇规划建设办派技术员协助监督管理。经鉴定,房屋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或经加固补强已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违章加层、擅自改建、扩建的建筑面积必须按现行报建收费标准补交相关规费,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按《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处罚细则》(东综执〔2008〕7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并由镇拆迁办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合同,约定违章的建筑面积在日后政府征收时不作任何补偿,违章房屋必须办妥以上手续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若经加固补强仍不能满足质量安全使用要求,或已经没有加固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立即对该违章加层、擅自改建、扩建的违章建筑物进行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镇规划建设办应将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措施排除险情。镇规划建设办向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并抄送安监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规划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
        四、安监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规划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后,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能,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危险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房屋,并共同协助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消除危险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危险房屋属地社区(村)应该积极做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思想工作,协助其解决在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好危险房屋在加固补强期间的围闭和设置警示标志工作。
        以上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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