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对由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组织决策草案风险可控性的评估活动。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兼顾效率。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是指《大朗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的,由镇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镇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风险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八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风险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二)其他因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
(三)广泛收集意见。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
(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五)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或者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和评估机构不得预设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机构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镇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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