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314号
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国耀诉你单位就工资、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416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1.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的工资:18662元;2.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803.78元;以上合计:68465.7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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