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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凡、李中云诉东莞市萍丰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应诉和开庭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10-14 14:49: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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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63

东莞市萍丰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吴小凡、李中云诉你(单位)、河南杰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吴小凡、李中云案件的申请人,吴小凡请求事项:1.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5月份提成1551元;2.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6月份提成300元;3.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71日至2025725日期间工资5417元(6500/÷30×25天);4.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428日至20257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500元(6500/×3个月=19500元);5.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6500/×0.5个月=3250元);6.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6月至7月高温津贴600元。以上第16项合计30618元。李中云请求事项:1.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71日至2025725日期间工资5000元(6000/÷30×25天);2.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124日至20257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6000/×6个月=36000元);3.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6000/×1个月=6000元);4.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6月至7月高温津贴600元。以上第14项合计47600

二、东莞市萍丰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案件的被申请人一,河南杰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的被申请人二。你(单位)于20251128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2025121上午8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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