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44号
东莞市大朗展旋毛织厂(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马东模、蔡伟凤、吕桂群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068-1070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068-1070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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