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42号
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国耀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陈国耀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差额工资18662元(2025年1月1日-1月31日2998元,2月1日-2月28日1666元,3月1日-3月31日5000元,4月1日-4月30日5000元,5月1日-5月24日399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近一年平均工资5000×1.5月=7500元);4.请求支付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536元(5000元/28天+5000元×10个月+5000元/28天×26天=55536元);以上第2-4项合计:81698元。
二、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5时35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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