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54号
东莞市星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赵健荣、赵健玲、童敬辉、石彩红、郑子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故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赵健荣、赵健玲、童敬辉、石彩红、郑子恒为案件的申请人,赵健荣的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5 年1月1日到2025年1 月 22 日的剩余未付工资 1500 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年9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513.3元(6400÷30×22+6400+6338+6243+6243+6331+6300+6305+6274+6237+6269+6267÷30×9);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42.34元(75254÷12×2)。以上合计为 83555.7 元。赵健玲的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5 年1月1日到2025年1 月 22 日的剩余未付工资3970 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 年8 月25 日至 2024年7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1100.11元(10100元÷31天×7天+10100×10个月+10100元÷31天×24天);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200元(121200÷12×2)。以上合计为135270.11元。童敬辉的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的剩余工资2613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3日至2024年10月3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338.46元(7000÷30×28+6997+7045+7036+7049+7035+6990+6510+6465+6467+6579+6533÷31天×3天);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88.34元(6744.17元×2)。以上合计为 91439.8元。石彩红的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剩余工资5600 元、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6814.6元、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666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39.58 元(6597.5÷30×21+7248.1+7216+7911.8+8182.8+7658.8+8997.8+8119.2+8313.6+11025+6814.6+6660÷31×9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44.41元(94755.2÷12×1.5)。以上合计 118958.59 元。郑子恒的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5 年1月1日到2025 年1月22日的剩余未付工资 25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563.93 元(6600÷31×22+6600+6538+6443+6443+6531+6500+6505+6474+6437+6469+6467÷30×9);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957.16元(77743÷12×2)。以上合计 87021.09 元。
二、东莞市星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2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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