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31号
东莞市大朗熠歆服饰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伍笑笑、肖青诉你单位就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626-627号《仲裁裁决书》。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在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626-627号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伍笑笑、肖青支付以下款项,具体裁决事项详见下表:
二、驳回申请人伍笑笑、肖青的其他请求事项。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626-627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