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11号
东莞市楠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郑文春诉你单位就工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567《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604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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