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13号
东莞市大朗富利轩五金塑胶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李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李杰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于鉴定职业病)。
二、东莞市大朗富利轩五金塑胶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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