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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鹏诉东莞市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4-15 15:57: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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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85

东莞市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刘志鹏你单位就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40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15.4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0.7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23.12元;

4.202392日至2023127停工留薪期工资21807.08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104076.4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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