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85号
东莞市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刘志鹏诉你单位就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40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15.4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0.7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23.12元;
4.2023年9月2日至2023年12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807.08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104076.4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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