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61号
东莞市兆利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吴肇来诉你(单位)就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25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8500元;5.住院伙食费:15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109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25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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