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58号
东莞市大朗昕昕纺织品贸易部:
本庭受理申请人邓国清、曾连英、谢庭军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09-311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09-311号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国清、曾连英、谢庭军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具体裁决事项详见下表:
二、驳回申请人邓国清、曾连英、谢庭军的其他请求事项。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09-310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311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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