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44号
赵中勤:
本庭受理申请人江泽利诉你就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57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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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10138.9元;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元;
6.医疗费:5633.31元;
7.伤残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92376.61元。
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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