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39号
东莞市大朗新红意服饰厂: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兴洪诉你单位就工资及未签劳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224号《视为撤诉通知书》,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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