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9号
东莞市致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沈文连诉你单位就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报销费用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25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4891元。
三、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