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5号
东莞市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刘志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刘志鹏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8000×7=56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00元【8000×1=8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8000×4=32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5866.67元【8000×3+8000×7/30=25866.67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900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七项总金额123366.67元。
二、东莞市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3月10日下午5时35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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