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8号
东莞市昱齐莱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肖若鹏、黄泽林、黎萍、雷齐江、严文静、黄晓颖、林运秀、刁小玲、黄安妹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53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肖若鹏、黄泽林、黎萍、雷齐江、严文静、黄晓颖、林运秀、刁小玲、黄安妹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肖若鹏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泽林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9392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黎萍支付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75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雷齐江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严文静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540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晓颖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林运秀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3900元;
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刁小玲支付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083元;
9.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安妹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2000元;
以上合计160275元。
三、驳回申请人严文静、黄晓颖、林运秀、刁小玲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53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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