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350号
广东鼎新康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郑婉玉、梁金娇、穆玥薪诉你单位就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812-1814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郑婉玉、梁金娇、穆玥薪在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婉玉、梁金娇、穆玥薪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婉玉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工资738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梁金娇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工资738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穆玥薪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工资738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
以上合计41352元。
三、驳回申请人郑婉玉、梁金娇、穆玥薪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812-1814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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