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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新荣、周雨涛、李丽、李欢、胡春芳诉东莞市柯塞斯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应诉和开庭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4 16:02: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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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303

东莞市柯塞斯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阚新荣、周雨涛、李丽、李欢、胡春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阚新荣、周雨涛、李丽、李欢、胡春芳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如下表:

姓名

请求事项

阚新荣

2023111日至2024731日工资203555.08元。

周雨涛

202461日至2024712日工资11227.83元。

李丽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31日至20249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6789月工资分别为:5732.635474.435474.435732.63元,合计22414.12;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55.27;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438.64以上共计:48008.03

李欢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31日至20249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456789月工资酬均为:5606.43x6,合计33638.58;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77.69;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23682.4以上共计:59498.67

胡春芳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31日至20249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456789月工资分别为:5843.43元、5815.63元、5407.08元、5606.43元、5606.43元、5606.43元,合计33885.43;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226.65;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系经济补偿金24214.8;以上共计:60326.88

二、东莞市柯塞斯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41218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41219上午9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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