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305号
东莞市飞豹物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冯水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等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冯水平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808.2元(6346.2×11=69808.2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4.8元(6346.2×4=25384.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193元(6346.2×15=95193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以及医嘱休息期间护理费19950元(150×133=19950元,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7日、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4日、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7日);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以及医嘱休息期间伙食补助费6650元(50×133=6650元,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7日、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4日、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7日);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6386.15元(207+3314.45+5776.28+47088.42=56386.15元,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8日);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6000×0.5=300元);8.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鉴定费300元(2024年8月20日)。暂合计276670.15元。
二、东莞市飞豹物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1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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