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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潜诉东莞市润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0-31 14:58: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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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90

东莞市润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叶伟潜你单位就工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53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361日至2023731日工资8000元;

2.专卖店品牌返利提成5000元;

以上合计:13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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