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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何康、龙爱息、江普忠诉东莞市锦泽精密压铸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0-17 08:44:20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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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77号
东莞市锦泽精密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周文、何康、龙爱息、江普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等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周文、何康、龙爱息、江普忠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如下表:
姓名 |
请求事项 |
周文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份工资差额:5600元,即:{(75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差额:5600元,即:{(75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即:{(7500元/月÷21.75天*12天*300%)(2022年3月1日﹣2024年9月5日)};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0元,即:(7500元/月*4个月*2倍);
以上合计:88613.79元。 |
何康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份工资差额:8600元,即:{(105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差额:8600元,即:{(105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49241.38元,即:{(10500元/月÷21.75天*34天*300%)(2017年9月16日﹣2024年9月5日)};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8000元,即:{(10500元/月*8个月*2倍)(2016年10月16日-2024年9月5日)};
以上合计:237441.38元。 |
龙爱息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份工资:7500元,即:(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7500元,即:(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份工资:7500元,即:(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7241.38元,即:{(7500元/月÷21.75天*7天*300%)(2023年3月26日-2024年9月5日)};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500元,即:{(7500元/月*2.5个月*2倍)(2022年3月26日-2024年9月5日)};
以上合计:70241.38元。 |
江普忠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工资差额:7100元,即:{(90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3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份工资差额:7100元,即:{(90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29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份工资差额:7100元,即:{(90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差额:7100元,即:{(9000元/月﹣1900元(已发))(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高温津贴:1500元,即:{(300元/月*5个月)(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24827.59元,即:{(9000元/月÷21.75天*20天*300%)(2020年8月2日﹣2024年9月5日)};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0元,即:{(9000元/月*5个月*2倍)(2019年8月2日﹣2024年9月5日)};
以上合计:146227.59元。 |
二、东莞市锦泽精密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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