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74号
东莞市大朗宜佳服饰厂:
本庭受理申请人刘继岭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415号《视为撤诉通知书》,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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