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61号
东莞市煜宏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海英诉你单位就工资差额、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378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720元;
2.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工资:4360元;
以上合计:608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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