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50号
东莞市拾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谭岸芳诉你单位东莞市拾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拾旅”)、广东拾旅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拾旅”)就工资、加班费、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329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与东莞拾旅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东莞拾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综合工资:3120元;
2.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提成:3407.92元;
3.2023年11月、2024年1月、2024年2月及2024年4月扣除代缴代扣的个人社保费:1513.18元;
4.2022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227.6元;
以上合计:11268.7元。
三、广东拾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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