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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岸芳诉东莞市拾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9-19 17:13:3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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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4]250

东莞市拾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谭岸芳你单位东莞市拾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拾旅”)广东拾旅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拾旅”)工资、加班费、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329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与东莞拾旅于2021712日至20247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东莞拾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461日至2024624日期间综合工资:3120元;

2.202371日至2024624日期间提成:3407.92元;

3.202311月、20241月、20242月及20244月扣除代缴代扣的个人社保费:1513.18元;

4.2022712日至20247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227.6

以上合计:11268.7元。

三、广东拾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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