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龙(4310********3317):
你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羊绒女衫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详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90610C02号))。
因你没有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经营场所、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执法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90610C02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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