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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906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2-24 10:24:0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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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3号),涉及我市6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施记水果批发行(经营者:施珠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玉卷蛋糕(酸奶味))

(一)东莞市大朗施记水果批发行销售的“白玉卷蛋糕(酸奶味)”(生产厂家:漳州客家工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90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施记水果批发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70元;二、罚款28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50元。(东市监罚〔2023〕090120B007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品检测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大朗陈应徕水产品店(经营者:陈应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甲鱼

(一)东莞市大朗陈应徕水产品店销售的甲鱼(购进日期:2022-1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①呋喃唑酮代谢物、②氯霉素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陈应徕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尚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另外,由于受疫情影响,市场经营单位经营困难。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64元;二、罚款6656元。以上罚没合计8320元。(东市监罚〔2023〕090203C024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案甲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系养殖环节所致,并非销售过程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大朗龙引德蔬菜档(经营者:龙引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短豆角(豇豆))

(一)东莞市大朗龙引德蔬菜档销售的“短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9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三唑磷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龙引德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8元;三、罚款1080元。以上罚没合计1128元。(东市监罚〔2023〕090201A023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四、东莞市大朗毛益建菜档(经营者:毛益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

(一)东莞市大朗毛益建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10-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①倍硫磷、②水胺硫磷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毛益建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另外,由于受疫情影响,市场经营单位经营困难。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6元;二、罚款960元。以上罚没合计1056元。(东市监罚〔2023〕090201C019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锋缘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泥鳅)

(一)东莞市锋缘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

(二)东莞市锋缘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二、罚款147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60元。(东市监罚〔2023〕090216B025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所致。

(四)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大朗卢生菜档(经营者:卢连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

(一)东莞市大朗卢生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卢生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6元;三、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6元。(东市监罚〔2023〕090120B006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是种植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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