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12日以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大岭山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岭府〔2019〕4号)将于2024年3月12日到期失效。为保持制度衔接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1日印发了新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
3、《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引导加强党建引领。一是第八条增加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是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事实结果公开。二是增加明确党组织书记的作用,(1)第十一条: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2)第十五条: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
(二)引导提高决策效率。一是为促投资、稳增长、加快项目落地,尽量简化表决规则,第十条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且面积100亩以下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收储及土地所有权变更、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收储及土地所有权变更等事项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二是丰富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第十三条增加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三是第三十五条明确将重大事项审查划分为合规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两类,并对突发性、应急性等特殊事项,优化审查流程。
(三)引导推动多元发展。一是支持村组适度举债发展,第二十八条在增加股东分红条件中删除“资产负债率低于50%”、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由“应该”调整为“一般”。二是第四十八条明确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5%,鼓励集体增持物业。三是第五十八条优化土地款转存定期、购买理财产品的表决和审查程序,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进一步鼓励村组发展投资型经济。
(四)引导规范基层治理。一是明确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农村干部、监事会等人员领取误工补贴的情形,(1)第十三条: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2)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兼任同级监事会成员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二是第十五条增加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人员退出机制: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五)引导夯实财务基础。一是增加合同违约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1)第四十条:执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2)第四十二条: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二是第八十五条明确下属单位划分为出租(发包)类、公共服务类和实业投资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六)引导促进共同富裕。一是第二十八条明确分红形式、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精简提高股东分红的条件(从4个精简为2个:保留“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益公积金”、删除“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于市次发达村”)。二是第五十六条明确土地收储归集体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提高股东对集体经营收益和土地流转收益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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