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健全我镇困难群众救助体系,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问题,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二、《办法》的主要支持对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大岭山镇户籍农(居)民(其中新生婴儿出生,父母其中一方是我镇户籍农(居)民且持有新生婴儿出生证的适用于本办法;至申请救助之日外地转入大岭山镇户籍的必须满3年)。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范围:经三甲(含)以上医院初次明确诊断患有28种重大疾病之一〔第1、6、7、12、18项可以三级(含)以上医院的初次明确诊断为依据〕,在文件生效期间仍存在重大疾病且未申请过救助的本镇户籍农(居)民;本办法实施前因同一病因已享受过重大疾病救助的,不再重复纳入救助范围;本办法实施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未申请救助的,可相应推前2年追溯期,期限过后申请救助的,不予受理。
心脑血管疾病救助对象范围:经三级(含)以上医院初次明确诊断因心脑血管疾病而导致手术且医疗费用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本镇户籍农(居)民。本办法实施前因同一病因已享受救助的,将不纳入救助范围。
身故补助对象范围:本办法实施期间身故的我镇户籍农(居)民其家属;其中因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而死亡的(如斗殴、自杀、故意自伤、吸毒等)以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三、办法申请流程
(一)重大疾病救助申请
1、申请程序: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带齐下述申请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办理,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同意后,经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镇公共服务办审核过后,发回所属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具体详见附件2),公示期满后,各村(社区)将公示情况上报镇公共服务办,由镇公共服务办确认后进入拨款程序。
2、申请材料:
(1)大岭山镇农(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见附件3)。
(2)三级(含)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3)各项检查报告(心电图报告、CT报告、X光放射报告以及病理报告,具体需要提供何种报告由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实际病种决定)。
(4)村(居)委会出具患者初次病发的证明(见附件4)。
(5)患者初次病发的个人声明书(见附件5)。
(6)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7)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如银行存折开户人系申请人家属,则需一并提供村(居)委出具的关系证明(见附件6)。
(8)如申请人是新生婴儿的需提供出生证。
(二)身故补助
1、申请程序:由家属带齐下述申请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办理,经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提交到镇公安分局、公共服务办审核通过后进入拨款程序。
2、申请材料:
(1)大岭山镇农(居)民身故补助申请表(见附件7)。
(2)身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负责出具)。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村(居)委出具的关系证明(见附件8)。
(4)新生婴儿身故申请补助,的需要提供其《出生证》复印件。
三、《办法》救助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资金救助。(二)心脑血管疾病救助标准: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救助对象,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给予5千元的资金救助。(三)身故补助标准: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身故补助对象,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办法》的有效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6年12月7日止,《关于印发(大岭山镇农(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岭府〔201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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