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帮助我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卫〔201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大岭山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岭府〔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扶助对象条件、扶助金标准、申请流程、取消领取资格情况说明、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
一是扶助对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岭山镇户籍;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含生育、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所生育、收养的子女无同时存活过);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或三级以上;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改变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未改变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符合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
二是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扶助经费由镇财政负担。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三是申请流程: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卫生健康局与村(居)委会分别归档保存。村(居)委核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即时发放《大岭山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表》,于10个工作日内报镇卫生健康局审批;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镇卫生健康局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卫生健康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四是取消帮扶资格情况:扶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继续领取扶助金的,取消其帮扶资格:
(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
(三)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
(四)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四级以下的;
(五)户籍迁出本镇的;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查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其他说明:
(一)扶助金计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计发至单亲一方年满49周岁止。此后仍符合领取扶助金条件的,接着申请领取《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的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申请计生养老奖励金。
(三) 扶助对象按户籍地实行属地管理。户籍在镇内迁移的,应到迁入地村(居)委会重新申办。外镇户籍人员迁入我镇的,从迁入次月起,按本镇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四)镇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资格核对。镇卫生健康局提前公布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并做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扶助对象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的或者失联的扶助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办法》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解读机关:东莞市大岭山镇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何柱辉
联系电话:0769—8335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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