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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岭山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1-12 15:35: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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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大岭山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岭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大岭山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大岭山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岭山镇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及市、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要求,落实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我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化增设电梯资金补助申请工作步骤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一)大岭山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岭山镇电梯办):负责属地范围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等工作,向市电梯办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镇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二)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根据职能出具审查意见。配合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做好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大岭山镇电梯办开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相关工作及提出指导意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根据职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四)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根据职能出具审查意见。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使用范围。我镇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 资金补助。

  在《管理办法》实施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市财政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 金,大岭山镇财政按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三)资金补助标准。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大岭山镇财政补助5万元。由大岭山镇财政先行垫付当年补助资金,下一年度由市电梯办拨付市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至镇级财政。为使增设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得到保障,镇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要求预留部分资金用于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不少于3年。

  四、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申请条件

  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电梯已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申请人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2、为提高效率,落实电梯安装及日常维修保养等责任,鼓励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提倡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人。

  (三)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向大岭山镇电梯办提出申请。

  (1)《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1);

  (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原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3)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业主代表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2、公示。大岭山镇电梯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组织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将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增设电梯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大岭山镇电梯办提出书面意见。大岭山镇电梯办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照城乡社区协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协商或调解。增设电梯业主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而在公示期届满之后提出异议的,对其提出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3、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大岭山镇电梯办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大岭山镇电梯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由大岭山镇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将市、镇两级应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经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指定账户。

  4、市级补助资金申报。大岭山镇电梯办每年8月1日前向市电梯办报送上年8月1日至当年的7月31日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材料。财政分局配合大岭山镇电梯办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具体由大岭山镇电梯办负责统计上一年度的《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3),财政分局协助核定专项发放数据,待市电梯办审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并拨付至财政分局。 

  五、监督管理

  (一)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属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职能部门对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

  (二)大岭山镇电梯办应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痕迹管理,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三)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附件:1.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协议书(示范文本)

  3.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大岭山镇规范性文件编号:岭府规〔2020〕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大岭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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