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强兴吊机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东城综调通字[2025]第26-00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
为查清你单位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路1号涉嫌违法建设铁皮棚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你(单位)于 2025年 12月 07 日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2、非本案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的需另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情况说明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需携带的资料:填写好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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