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强兴吊机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城综责字[2025]第26-00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路1号违法建设铁皮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勘验笔录》 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2025 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自行整改。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