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大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不在登记住所上经营,未依法履行公示2023年度报告义务,超过半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有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东莞市大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本局联系人:黎让龙、欧阳送明 电话:0769-8335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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