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身贵(身份证号码:342626********1377):
本局于2024年01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60111006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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