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4号),涉及东莞市大岭山素行千里豆制品加工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大岭山素行千里豆制品加工场生产的“豆腐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素行千里豆制品加工场生产的“豆腐丝”(生产日期:2023-08-28)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加工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素行千里豆制品加工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标签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一)项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无标签食品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我局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三、对当事人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元(¥2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该加工场整改情况。该加工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批次“豆腐丝”该加工场工作人员使用的原料操作不当,导致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负责人表示在进货原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进度,在以后生产加工食品时,必须符合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标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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