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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章程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9-19 15:13:5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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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东莞市东坑镇教师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东坑镇世纪广场文化中心大楼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草拟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教育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开展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和服务工作,承担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教师资格注册与认定工作。负责教育经费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德育与体卫艺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督导和教育管理改革工作。负责规范办学、财务统计、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推动教师教育信息化和装备建设。负责辖区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组织实施和有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组织以联合形式建立党支部,由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教育基金会、青少年活动中心联合组建而成。党建经费由镇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经班子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管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合本部门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注:“三重一大”是指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

  (四)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4.工作人员管理;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及任期是本单位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考核是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是负责主管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教育履职、督查、保密、政务公开、工会、关工委、妇联、文明校园创建、家长学校、青鹤湾体艺协会;财统、教育经费补贴、低保助学、出纳、团建(教育系统团委)、少先队、基建;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编发教育动态;管理《东坑智教育》公众号;办理扩容提质千日攻坚指挥部交派相关工作;收发文及文件呈批管理;档案室管理;接待、出勤、会议、值守等工勤安排及管理工作;协助主要领导等文秘工作。

  (二)基教民幼股。负责小区幼儿园治理、幼儿园管理及年检、公办幼教集团、教育收费;招生工作、学籍管理、教育统计、民办学校管理及年检;公民办结对;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办及终止;辖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学位补贴。

  (三)教育科研室。负责统筹中小学专兼职教研员工作;教育科研、质量监测及应用、教学自查、品牌培育;科技教育、环保教育、劳动教育、教材管理;教育现代化、慕课研究、智慧课堂研究、教育设备;语言文字工作;组织体育、艺术类赛事活动;教师研训;继续教育、学历提升、莞邑坑土良师“三名”工程;学生德育活动、国防教育、研学活动申请审批;督导中小学校落实“双减”政策。

  (四)党建人事股。负责党建工作(教育系统党委会党务工作、教管中心联合党支部日常党务);学校幼儿园教师招聘、人事交流、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教师资格注册与认定、师德师风建设、市外对口帮扶及工资、绩效认定发放等人事工作。

  (五)安监社教股。负责意识形态、扫黑除恶;后勤保障管理、午托服务管理、“5+2”课后服务管理;房屋结构、防雷;应急处置、维稳、考场管理;消防、校车、禁毒、防溺水、防性侵、防诈骗、三防配置、防盗防抢、疫情防控;学生视力、卫生健康、校服、食品;视频监控、网络及其他安全工作;安监材料及数据报送;舆情、信访;依法治校、行政审批及民办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机构以及管理工作、社区教育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习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信息公开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实利益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等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镇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本镇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协调、指导、监督本镇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镇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镇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履行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对本镇教育基本建设和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进行管理。

  (六)负责本镇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负责本镇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

  (八)组织和指导本镇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本镇中小学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工会工作。

  (九)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本镇中小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负责本镇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教育教学等主要校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7日经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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