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东坑镇实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不定行政级别,不定人员编制。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新塘路南一巷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261.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幼儿学前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工作方案》(粤教工委组〔2022〕7号)以及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设立本单位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本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推动本单位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为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汇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幼儿园党的建设工作,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贯彻落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政策措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保密性和准确性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园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园务委员会的核心是园长,由园长主持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本单位行政人员和组长组成,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的方针指示和政策法规;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考核、奖励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园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聘任。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幼儿学籍管理。
(三)加强幼儿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园长为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按照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有行政部、教务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幼儿园以幼儿园园务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幼儿园工作事项,各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参与幼儿园、班级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幼儿园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幼儿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爱护校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幼儿园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园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和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规制度,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作为公办幼儿园,始终坚持公益属性、公办属性不动摇和依法依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原则,绝不会出现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以及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镇财政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园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教育教学等主要园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违反办学公益目标、非营利性原则或国有资产撤出、流失等导致我单位不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幼儿园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7日经园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东坑镇实验幼儿园园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6月7日起生效。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