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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章程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9-12 14:56:2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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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坑镇体育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中东坑文化中心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80.5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东坑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开展辖区内社会主义文艺活动,推动文艺队伍的发展,繁荣群众文艺创作。发展竞技运动项目。开展文化、体育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广播电视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文化、体育业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统筹、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督促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正、副主任组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并进行考核。主要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权。

  (二)享受文化科技进步权。

  (三)参与文化生活权。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权。 

  (五)文化创意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资源,遵守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方式享有知情权;

  (二)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接受;

  (三)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年6月20日经东莞市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东坑镇文化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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