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东莞市东坑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简称“东坑成校”。
第三条 学校是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经东莞市教育局批准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住所:东莞市东坑镇沿河东二路68号。
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367万元。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东坑镇教育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党组织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成人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本单位党支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作用,推进学校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学校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二)领导和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学校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贯彻落实深化成人教育改革政策措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批准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按照议事规则做出决定。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贯彻落实上级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三)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与人员考核认定;
(七)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八)完成举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校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聘任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考核中层干部,维护学校秩序;
(三)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与教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九)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校长为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按照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有学历教育组等职能小组,分别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能。学校以校长办公会议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事项,各职能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学员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三)参与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品行和学业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遵守课堂纪律和公共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积极参与班级建设;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员学习和发展,评定学员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音像图书资料;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员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素质提升;
(五)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学校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坚持公益性、公办属性,践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教育活动。严格落实成人教育法规制度,遵循成人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学员的个体差异,明确办学目标,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需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学校建立完善学历教育相对应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二)学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总编制中解决,兼职教师由学校根据办学情况进行聘用;
(三)学校通过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优化流程管理落实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要求;
(四)学校教育以学员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努力使学员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学有所乐;
(五)教师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规范课堂教学,确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教学效果;
(六)班主任规范班级管理,打造班级特色文化;
(七)学校加强质量长效管理,优化课务安排,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控;
(八)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对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镇财政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由编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教育教学等主要校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违反办学公益目标、非营利性原则或国有资产撤出、流失等导致我单位不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东坑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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