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
《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镇属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镇属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镇属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86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东府〔2013〕146号)以及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部门及社会团体,镇属企业及其下属镇属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有偿转让、出租,或发包给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资产交易的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部门及社会团体,镇属企业及其下属经济组织,统称为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镇属资产,是指业主单位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镇属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镇属资产交易,是指业主单位有偿转让、出租,或发包镇属资产给法人或自然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镇属资产交易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下称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批同意的资产交易活动。
第六条 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受理经审批通过的资产交易项目;
(二) 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三) 接受竞投意向人的报名申请;
(四) 组织镇属资产招标交易;
(五) 档案管理。
镇交易中心在办理镇属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其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以下镇属资产资源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产权交易:
1.镇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规定须进入市一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
2.镇属土地、物业(含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车辆、机械、设备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二)租赁交易:
1.工业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仓库等工业租赁;
2.商业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商场、商铺、办公楼等商业租赁;
3.农地发包,包括但不限于耕地、鱼塘、苗木地、林地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等农用地发包。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交易(业主单位按市场价拟定交易底价,固定资产残值交易中,软件系统等不列入交易范围)。
(四)其他
1.有价证券、无形资产、设施设备等交易;
2.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提交申请资料。业主单位需要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按照镇相关规定拟定交易底价,并准备好所需资料,经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交易中心。具体提交资料为:
(一)进入镇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申请表;
2.业主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业主单位出具的资产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证明;
4.客商信息证明;
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二)续约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申请表;
2.业主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续约的企业、法人相关情况(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目前租金情况、法人身份证、税收证明等);
4.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
5.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证明材料;
6.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发布信息。经审核同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镇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业主单位签订《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电子政务外网、镇有线电视台公开发布。
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天。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报名。
第十条 信息变更。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和镇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业主单位因特殊原因(包含遇到不可抗力及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等情况)须撤回交易的,须于交易日5个工作日前填报《东坑镇镇属资产终止交易信息申请表》,经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同意后才可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业主单位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5天前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镇交易中心变更信息并重新发布。
第十一条 受理报名。镇属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交易日2天前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标的底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但不得少于1000元。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业主单位在交易标的底价(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总额计算)的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保证金按10%计算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按20%计算多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收取。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保证金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1.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竞投其他交易。若要竞投多宗交易,须分别缴纳交易保证金。
2.交易结束后,未中标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镇交易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3.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若竞得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签订合同后由镇交易中心将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退给业主单位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不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竞得人补足,超过的可商议转为竞得人的其它合同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 邀请见证。镇属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应当由业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
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合格受让意向人提出受让申请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三次(每次组织的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业主单位可在最后一次交易日的3个月内按不低于原定交易方案的主要条件和底价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交易的审查和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
第十五条 确认成交。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镇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交易中心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镇交易中心备案。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或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业主单位所有。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做好合同的动态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业主单位应根据合同租金递增情况,督促承租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上交租金;合同和资产使用情况如发生变更,如变更合同、租金变动、合同提前终止、出租物业收回自用等情况,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期满续约。对于信誉良好、在原租赁时间内交租准时(未欠租超过一个月)、无欠薪记录、无消防隐患等,税收、产业种类、环保标准、产能指标等符合镇产业导向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并能严格履行合同相关规定的原承租或承包方,需续租的,须在原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以上提出申请,续约条件需由业主单位按照镇相关政策拟定,续约租金不得低于上期租金,不设免租期。根据镇相关流程审批同意后,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按市、镇合同管理规定重新签订协议续约。
第十八条 现有资产处置。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业主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镇属资产租赁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业主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专户,由镇财政分局负责监管;镇属企业的收入按规定缴入镇属企业账户,由镇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若意向方为具有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名牌明标企业称号、倍增计划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被省、市、镇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等,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采取磋商的方式引进签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对承租方合法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出租资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镇属资产交易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镇属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镇属资产交易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财政分局、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申请表
2.东坑镇镇属资产终止交易信息申请表
附件1:
东坑镇镇属资产交易申请表
项目编号: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组织证明书编号 | |||||||||
所在地址 | 法人代表 | |||||||||||
资产 基本 信息 | 资产名称 | | ||||||||||
资产地点 | | |||||||||||
资产类别 | □经营性资产 | □非经营性资产 | □资源性资产 | |||||||||
资产用途 | 资产数量(规格) | |||||||||||
拟订合同年限 | 年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拟订交易金额 | □元 | □元/年 | 固定资产原值 | 元 | ||||||||
交易方式 | 交易地点 | |||||||||||
申请事项概要说明 | | |||||||||||
业主 单位 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资产类别”中项目、“拟订交易金额”的单位为可选择项,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用“ √ ”表示。
二、本表一式三份,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单位)、镇交易中心各一份。
附件2 | ||||||||
东坑镇镇属资产终止交易信息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资产招标编号: | | |||||||
资产基本信息 | 资产名称 | | ||||||
资产地点 | | |||||||
资产类别 | □经营性资产 | □非经营性资产 | □资源性资产 | |||||
资产用途 | | 资产数量(规格) | | |||||
拟订合同年限 | | 起止时间 | | |||||
建筑面积 | | 占地面积 | | |||||
拟订交易金额 | 月租金: | 固定资产原值 | | |||||
月单价: | ||||||||
交易方式 | | 交易地点 | | |||||
终止交易 信息原因 | | |||||||
业主单位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单位) 意 见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负责人: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业主单位、审批单位、镇交易中心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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