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企业能管中心建设配套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坑镇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配套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经贸办根据我镇企业能源管中心建设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经贸办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镇政府有关规定及镇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经贸办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经贸办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奖励进行择优奖励。
第八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四)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奖励方式。用能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经贸办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报送至经贸办。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项目以东坑镇经贸办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核对信息。经贸办根据项目性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征求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坑日报、东坑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经贸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经贸办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奖励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经贸办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三)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镇经贸办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会同镇财政分局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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