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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坑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5-28 09:48: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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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镇级所有财政资金支出的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镇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镇财政分局于20日内批复给各单位执行,支出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实行分类管理。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预算单位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而安排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属于统发统缴部分,由跟办部门每月根据单位人数及待遇标准提交用款申请,经组织人事办、财政分局审核,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统发至个人;属于非统发统缴部分,由财政分局每月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待遇标准核定,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至预算单位。

2、公用经费支出。由财政分局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用款实际核定,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至预算单位。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支出之外的专项支出,包括常态项目、单项细化项目和购建项目支出。

1、常态项目支出。常态项目支出是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明确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具有明确支出标准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分局审核并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

2、单项细化项目支出。单项细化项目是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但未落实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且实际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提出明细的用款申请,经初审小组审核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报镇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财政预审会审批;50万元以上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3、购建项目支出。属基本建设或购置项目支出的,必须按工程建设管理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完善好立项审批、财政投资评审、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手续后方能组织实施。购建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分局审核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报镇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财政预审会审批;50万元以上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预备费支出

预备费是政府安排的用于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由财政分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及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审核或提交初审小组审核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报镇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财政预审会审批;50万元以上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下达的专项用于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已明确支出标准或支出方案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分局审核后,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拨付;未明确支出标准或支出方案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支出,按使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部门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为部门经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费支出负直接责任。镇财政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后,属单位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支出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支出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单项支出1千元以下(含1千元,现金支出3百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支出1千元至3千元(含3千元,现金支出3百元至3千元),由镇分管领导审批。

(三)单项支出3千元以上的,由镇长审批。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手续不完备和未经审批的发票,出纳不得予以报销,会计不得入账。

按上级要求并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已另行制定部门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的单位(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财政资金内部调动审批管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财政分管领导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由财政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镇长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资金效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按照此办法进一步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健全和规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按月向镇委镇政府报告资金支出情况。

(三)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使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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