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镇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干部薪酬管理,提高农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本镇范围内的村“两委”成员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各村干部的具体人员,由镇组织人事办核定。
第三条 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保障、激励和导向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薪酬管理,由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 农村干部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当年绩效工资和任期绩效工资,其中:当年绩效工资划分为经济发展绩效工资和社会管理绩效工资。当年干部薪酬发放比例:主任按书记95%发放;副书记(副主任)按书记90%发放,其他“两委”干部按照书记85%发放,发放差额统一划入集体公积公益金。
第六条 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
(一)基本工资:书记3000元/月,其他人员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补贴津贴:书记1200元/月,其他人员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由经济发展绩效工资和社会管理绩效工资构成。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经济发展绩效工资总额+社会管理绩效工资总额)×当年业绩得分率,各干部当年的绩效工资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绩效工资的当年业绩得分率按《东坑镇村(社区)两委会年度量化考核》计算,当年业绩得分率=(考评总得分÷各村平均考评得分)×100%(具体以镇每年的考核方案为准)。
(一)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与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益和工作考评情况挂钩。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总额=(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若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和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相加后为负数的,不计算当年经济发展绩效工资。
1、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提成实行分段累加,各段提成比例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提成3%,100-500万元提成2.5%,500-1000万元提成2%,1000-2000万元提成1.5%,2000万元以上提成1%。
采取直接合并方式统筹的村,组级纯收入全额计入村级的纯收入总量提成;纯收入增量按村组两级总和的增幅计算。采取设置分社的村,组级纯收入按30%计入村级的纯收入总量提成;纯收入增量按村组两级总和的增幅计算。采取组财村管的村,2014年暂按设置分社的村口径计算,待市有关规定出台后,按市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集体经营纯收入总量=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因变卖集体物业而产生的净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当年经营亏损的,按经营纯收入为零处理。
2、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增长奖励与经营纯收入增长情况挂钩。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实现增长的,提成增长部分的5%作为奖励,计算公式:(当年经营纯收入-上年经营纯收入)×5%;当年集体经营纯收入为负增长的,每减收5个百分点(减幅小于5%的不扣减工资),按干部人数每人扣减2000元薪酬,扣减金额每人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计算公式:(当年经营纯收入-上年经营纯收入)÷上年经营纯收入÷5%×2000元×人数。
本办法数据统一以考核年度数据计算,即2014年度数据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数据,如此类推。
(二)当年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总额=村书记社会公共管理工资定额1.8万元/年(按年基本工资总额50%核定)×人数。
第八条 农村干部任期绩效工资,与本届任期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往届应收账款收回情况挂钩。
(一)在本届任期内,村集体净资产每增长2%,每人奖励任期第二年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薪酬,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公式:(届末净资产-届初净资产)÷届初净资产÷2%×各干部任期第二年1个月基本工资。负增长的不计算任期绩效工资。
任内净资产增长的计算,要剔除土地转让、资产重估、核销往届坏账、财政转移支付等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增减数额。
(二)在本届任期内,收回往届且账龄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提成5%作为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任期第二年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公式:收回往届且账龄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5%÷人数。
第九条 农村干部当年薪酬实行保底和封顶制度,在坚持先封后扣原则的基础上,为鼓励士气和避免干部薪酬对比往年变化幅度较大,结合我镇实际,村干部的年薪酬保底按上年薪酬总额90%、封顶按上年薪酬总额115%进行综合计算。年薪酬总额超过封顶水平的,按超出数额调减当年绩效工资;扣减薪酬后,当年薪酬总额低于保底水平的,按保底水平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来源和发放
第十条 薪酬的来源和发放:
(一)农村干部的薪酬主要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二)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在每月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的费用后,按月发放。
(三)当年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当年应收账款的实收率挂钩。年度考核当年应收账款实收率达85%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当年绩效工资;实收率在60%至85%的,按实收率占85%的比例计发当年绩效工资;实收率低于60%的,只发放当年绩效提成工资的50%。
(四)当年绩效工资在春节前发放。
(五)任期绩效工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发放。
(六)农村干部中途上任或离职的,当年绩效工资和任期绩效工资按其任职月数计发。
(七)2014年按本办法计算干部薪酬总额,扣减前期预付薪酬后,于春节前发放。
第十一条 农村干部薪酬要设立个人专用账户,所有薪酬由集体账户划入个人专用账户。
第四章 薪酬的扣减
第十二条 农村干部在管理集体资产中,有下列行为的,扣减其薪酬:
(一)未按规定实施重大事项且情节较重的,扣减直接责任人的薪酬,每违反一次,扣减当年绩效工资的10-20%。
(二)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农资办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三)对于未能及时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在本届农村干部任期内发现的当年,按发生违规行为年度的标准扣减当年的薪酬。
第十三条 农村干部因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被扣减的干部薪酬,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
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违反其他规定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村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根据市的要求下一步再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外,农村干部不得巧立名目领取其他报酬。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村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民小组级成员的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要报镇农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农 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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