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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坑镇简易厂房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11-04 16:29: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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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坑镇简易厂房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各单位:

东坑镇简易厂房建设管理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6

 

 

 

东坑镇简易厂房建设管理方案

 

为规范简易厂房建设行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企业发展,提高我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虽然近年来,我镇进一步完善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并成立执法联动小组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但部分企业因扩产或功能配套需要,擅自加建或扩建简易厂房,审批手续不完善,甚至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为加强简易厂房建设管理,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按照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规范有关企业建设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简易厂房是指企业因功能配套及生产需要在厂区内原有空置地块上加建结构简易的建筑物。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企业实施、互利共赢的原则,优化服务企业,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监管,有效促进城市建设规范管理和企业快速发展。

一是合理规划。简易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要求,并且明确仅限于使用厂区内的边角空置地块进行建设,严格控制企业使用面积较大的整体地块建设简易厂房,以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企业高效发展。

二是优化服务。职能部门着力于优化服务,针对企业需求,研究解决新情况、破解新难题,完善已建厂房和简易厂房及其功能配套,创新管理与服务模式,实行并联审批,全程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三是严格监管。简易厂房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严格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建设管理秩序。

四、部门职责

相关部门按照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简易厂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所负责简易厂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临时用途、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临时建筑工程规划批准;

(二)规划建设办负责简易厂房工程施工备案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国土分局负责简易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批准;

(四)外经办、民营办、环保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五、管理措施

(一)规范审批流程

1、申请。简易厂房由建设单位向镇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后,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提交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2、审查。镇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导小组或其下设办公室受理后,通过现场踏勘、审核文件及图纸等方式,对拟建简易厂房的用地性质、位置、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等作详细审核。对土地权属及可能涉及土规、控规、消防安全问题等较为复杂项目,综合规划、国土、城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厂房建设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3、批复。审查意见由规划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出审核意见书,并及时向城建、消防、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提供经消防部门同意施工图设计的消防审核文件或备案证明。

(二)完善登记备案

简易厂房建设项目申请经镇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导小组核准后,按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整理相关资料提交到规划建设办进行报质登记备案,明确要求简易厂房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要求规范管理。

(三)加强批后监管

1、依法招标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简易厂房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

2、落实跟踪处理。规划建设办和国土分局要建立简易厂房建设台账,将批准建设的简易厂房项目登记在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已建成的简易厂房可按本方案完善相关手续。

3、仅限企业自用。建成后的简易厂房应当按照规划设定的用途使用,且仅限于企业自用,禁止转让、出租、销售、抵押,禁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加强日常巡查。进一步完善简易厂房建设规划批后监管工作,规划建设办强化工地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停工、拆除等行政处罚:(1)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简易厂房及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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