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镇实施意见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经镇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开支总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镇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前期调整审核后的年度支出计划,控制好支出总额。要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编制“三公”经费支出明细计划,并建立台账管理,及时掌握支出进度,对超过总额的单位财务不予报支,会计不予入账,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二、严格按照科目列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核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求,分别按“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济科目如实填报和列支“三公”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应当列入项目经费等费用不得列入“三公”经费,不得将“三公”经费列入其他支出,严禁将其他费用与“三公”经费混杂一起报销,避免会计科目混支混用,在账目上人为扩大“三公”经费支出规模。
三、严格控制开支进度。对“三公”经费实行总量规模控制的基础上,按季度实行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计划表,认真做好经费开支的节点控制安排,合理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进度,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三公”经费不得超过季度控制计划支出,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的“三公”经费不得超过年度控制计划支出。
四、强化会计核算监管。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登记入账,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三公”经费已超出季度控制计划的,或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的“三公”经费已超出年度控制计划的,一律退件处理,不予入账报销。
五、强化部门管理责任。要强化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分工和职责,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财务跟办人要及时跟进支出台账,并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提醒报告支出进度情况,以便单位负责人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好支出计划,确保 “三公”经费开支合理、规范。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会同党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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