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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推动民营总部项目建设补助办法(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0-08-11 14:20: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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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产业调整“三落实”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扶持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民营总部项目建设,拓展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提升我镇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总部项目是指民营企业利用东坑大道两侧闲置用地开发建设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第三产业的项目。

第二条补助对象和要求

1、民营总部经济项目的补助对象是在东坑镇登记注册设立的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

2、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东坑大道两侧闲置用地的开发权。方式有两种:属镇储备土地的,镇土地储备中心推出市场后,民营企业通过竞拍取得项目开发权。属于村集体土地的,民营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或与村集体合作方式取得项目开发权。

3、民营总部项目的开发必须符合全镇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开发建设手续。

第三条补助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后一年内动工。

2、申报项目须用于发展公司总部、服务业且能够产生第三产业税收,年税收总额应不低于20万元。

3、项目建筑面积应在3000~5000平方米范围内;若项目涉及住宅用途,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建筑面积须用于发展公司总部、服务业。

第四条补助形式

主要通过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返还的方式进行补助。

1、减免项目土建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减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通过有形市场取得民营总部项目开发权的民营企业可以暂借款形式缓交300万元土地款,待项目建成使用后,从缴纳税收返还镇部分中抵扣,直至抵扣完300万元为止。

3、通过集体流转或与村集体合作取得的发展项目,项目建成使用后发展服务业所缴交的税收,属镇分成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直至返还300万元限额为止。

第五条申报程序

1、企业或个人取得民营总部项目开发权后,应在项目建设前向镇产业调整“三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补助申请报告;(2)与市土地交易中心签定的《土地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或与村集体签定的项目合作合同书复印件;(3)东坑镇民营总部项目建设补助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份(含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等);(5)其他证明资料。

2、镇产业调整“三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为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项目作出同意补助的批复。

3、申报项目在缴交土建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凭镇产业调整“三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出具同意补助的批复,向镇规划建设办申请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50%。

4、申报项目凭镇产业调整“三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出具同意补助的批复,向镇财政分局提出申请,以暂借款形式缓交300万元土地款。镇财政分局负责为项目设立独立的税收返还管理档案。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东坑镇推动民营街项目建设补助办法》东府办字〔2009〕31号文作废,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镇产业调整“三落实”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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