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关于《东坑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提高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东莞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补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坑镇辖区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用水主体进行补贴的专项活动。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的原则,结合实际,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和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第一部分:农业》(DB44/T1461.1-2021)执行。
第二章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取用地表水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七条 精准补贴标准。按照农业用水主体在定额内的实际用水量和0.043元/m³的标准进行补贴,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一)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二)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八条 节水奖励标准。按照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的实际节水量和0.020元/m³的标准进行奖励。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补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十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于次年1月份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申请奖补资金,包括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一条 镇农林水务局收齐申报资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组织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经审核无误后,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奖补对象、奖补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财政分局、镇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镇农林水务局预算管理,由镇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镇农林水务局按照规定程序向镇财政请款,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奖补对象账户。奖补对象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奖补资金等相关台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专款专用,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资金用途。农业用水主体收到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灌溉成本等,也可用于计量设施运行管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会同镇经济发展局、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至 2026年12月31日。
附件:东坑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
东坑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除农户外的其他申报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加盖公章。
2.本表一式三份,镇农林水务局、镇财政分局、镇经济发展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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